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六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的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的有关规定,请各代理记账机构务于2020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其审批机关进行年度备案。各县(市)区财政局代理记账资格管理机构,要及时认真做好年度备案审核工作。
2020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