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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和产业园区建设的意见
来源:郑州市财政局   时间:2006-09-26 00:00

郑政[2006]12号



   为促进我市实现跨越式发展的目标,加快我市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和产业园区建设,特制定如下支持意见。
    一、支持对象
   当年实现投资总额达到一定规模的重大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和新建投资项目;销售收入和纳税大幅增长的支柱企业;获得国家或省认定的工业经济结构调整、高新技术产业化和信息产业化建设项目;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列入省、市重点企业和市政府认定的产业园区建设项目;企业创名牌项目。
   二、支持方式
   财政支持工业企业做大做强,主要通过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和产业园区建设专项资金、科技三项费用投入和土地出让金返还、城建规费减免,对重大项目进行贴息、补助、补贴和专项奖励等形式予以支持。同一项目不重复贴息补助、补贴和奖励。
对已享受其它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支持。
   三、对做大做强工业企业的政策支持
   1、重大项目贴息补助
   (1)对工商注册和纳税(主要指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我市的企业,同一项目连续3年累计投资在7.5亿元以上或当年实现投资总额在2.5亿人民币以上的新建项目,且生产或工艺设备(包括自制设备)占投资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按生产或工艺设备(包括自制设备)投资额的3%对企业实行贴息补助, 每年单一新建投资项目的最高贴息补助额不超过1000万元;当年实现投资总额在1.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扩能建设和技改投资项目,且生产或工艺设备(包括自制设备)占投资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按生产或工艺设备(包括自制设备)投资额的3%对企业实行贴息补助, 每年单一扩能建设和技改投资项目最高贴息(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
   郑州市市区内企业由受益财政原则按现行体制进行贴息补助,对县(市)的企业分别由市财政和县(市)财政按3:7比例贴息补助。
   (2)对获得国家或省工业经济结构调整、高新技术产业化、信息产业化投资项目贴息或补贴资金的投资项目,由市级财政和县(市)区财政按3:7比例给予配套贴息或补贴,最高配套贴息或补贴额不超过上级贴息或补贴额。
   2、扶优扶强及科技创新补贴
   (1)企业税收增长补贴。从2006年起,对工商注册、纳税在我市销售收入超10亿元且年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额地方分成部分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以2005年度企业实际交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三项合计作为考核基数,以后每个年度均以上年度的考核基数增长15%作为当年的考核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由受益财政按超基数部分的50%计为该企业投资补贴资金,实行累积制。企业实际发生投资时,经政府批准后,把年度累积投资补贴资金一次或分次拨付给企业作为扩能、技改或新产品研制开发奖励资金。
   对当年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的新建工业企业,其当年考核基数,参照同水平现有工业企业。
   (2)对重点企业建设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贴。
   (3)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前3年按其每年实现利润总额的15%补贴,后两年可减半补贴;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前两年按其每年实现利润总额的10%补贴,后3年可减半补贴;以上两项每年单项最高补贴额不超过500万元。
   对重点行业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攻关项目、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项目(含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专项和国家新设立的其他信息产业化专项)和倍增计划项目,由市财政给予30-100万元的资金补贴。
   (4)对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国家级新产品和软件产品,自投产之日起,两年内所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按50%的比例对企业实施补贴,用于企业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
   3、专项奖励
   (1)税收贡献奖。对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以纳税总额和纳税增长率(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为考核指标,各排出前5名,分别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2)名牌创取奖。对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和形成成果转化的国家专利项目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上市投融资奖。对上市成功企业的奖励,按郑政[2006]5号文件执行。
   四、对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支持
   1、以前经“统一征用、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建设、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的工业园区,继续享有以前的优惠政策。
   2、对列入市重点产业园区,财政对城建规费给予政策优惠。对于入驻园区项目应上缴的市级财政契税、土地出让金、征地配套费、建设配套费、绿化费等费用缴纳后,属于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应上缴的部分,由市财政核算入库;属于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地产集团进行实质性收购、储备开发、出让的项目,按《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04]63号)文件规定提取必要的工作经费和补充资本金,其余部分用于支持园区(企业)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对入驻园区的易地改造企业、市属改制企业(包括省、部属企业),易地建设新征土地出让金,征地配套费、建设配套费比照上述办法执行。
   3、国有改制企业、易地改造企业原有土地出让,属于市土地储备中心实质性收购的,按《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04]63号)文件规定提取必要的工作经费,其余部分按省经贸委等12部门印发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豫经贸企改〔2003〕372号)第27条:“企业净资产优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部分用划拨土地处置收益安置职工”的规定,返还企业用于安置职工和易地改造。改变土地用途性质形成的土地收益,视企业职工安置情况、易地改造资金需求,报市政府批准给予适当补助。
   4、对入驻园区企业的税收地方分成部分,从2006年度起,市财政分成部分,全额留归项目所在地政府,时间为5 年,专项用于园区的配套设施建设及工业企业的生产发展。
   5、对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原来享受的市财政分成的收入增量部分全额返还时间由3年调整为5年。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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