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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开展地方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核定工作
来源:资产管理处   时间:2012-03-22 00:00

  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要求,我局近日下发通知(郑财资〔2012〕19号),要求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抓紧开展地方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核定工作的通知精神,认真开展我市地方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核定工作。
  根据通知要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核定工作,具体要求是:一、要严格限定各系统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单位和内设机构范围。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单位和内设机构范围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拥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执勤职能;有专门的执法执勤机构和人员;需要经常性外出开展执法执勤工作。二、要坚持从严从紧、符合实际的原则,严格核定执法执勤用车的编制。新核定执法执勤用车的编制总数不得突破实有执法执勤用车总数。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不得混用编制,不得重复核编。三、要严格有关执行执法执勤用车配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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