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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印发基本公卫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社保处   时间:2012-09-28 00:00

  为规范和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郑州市印发基本公卫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201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人均经费标准为25元:中央、省、省辖市、县(市、区)分别负担15元、5元、2元、3元。在此基础上,市、区财政按照4:6的比例再增加10元。市级财政按照预拨和结算相结合的办法拨付补助资金,年初预拨70%,年底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情况予以结算。各县(市、区)级财政、卫生部门根据辖区内服务人口数和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以及人均经费标准,在全面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确定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具体补助金额。补助资金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城乡居民提供政府统一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范围内的各项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配备和人员培训等其他支出。对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补助资金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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