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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政府出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意见
来源:教科文处   时间:2013-03-29 00:00

  为帮助我市考往省外全日制普通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我市制订了《郑州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意见》,从2013年起在我市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一、贷款性质、条件与范围
  (一)郑州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郑州市户籍家庭经济困难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在学生家庭户籍所在地办理、以借款人信用作担保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一起承担还款责任。
  (二)申请生源地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学生本人和其父母(或监护人)均是郑州户籍; 2、家庭经济困难。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4、已被省外正规全日制高校(含高等职业学校)正式录取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二、贷款政策
  (一)贷款额度。生源地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不超过6000元,在读学生当年在高校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贷款。
  (二)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生源地贷款原则上不展期。
  (三)贷款利率及利息。生源地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且在每年12月21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当日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重新确定一次。生源地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当年9月1日起由学生和家长(或监护人)全额自付利息。
  (四)还款时间及方式。学生在校及毕业后2年期间为“只付利息,不还本金”的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各县(市、区)财政局要积极参与生源地贷款的管理,参与协调推动资助机构建设等,足额安排本级资助中心的业务经费,加强财政贴息、风险补偿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会同同级教育部门领导和监督同级资助中心开展生源地贷款工作。
  生源地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综合利用财政、金融手段,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的重要途径, 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充分发挥政策整体效应、确保实现国家资助政策既定目标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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