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过紧日子要求,有效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我市修订出台《郑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一是明确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权限。明确长期出租、出借由市财政局审批,短期出租、出借由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明确“根据工作需要,郑州市财政局可以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
二是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明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国有资产应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其他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以市场竞价的方式进行公开招租。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一般不超过3年,特殊情况不超过5年,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可适当延长租期,但不得违反《民法典》规定。原则上不得在资产闲置情况下租用借用购置同类资产,不得在对外出租出借的情况下租用借用购置同类资产,经批准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其他用房不得转租转借。
三是规范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管理。明确行政单位不得使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设立营利性组织。严控事业单位非主业投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提供担保。
四是规范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明确市级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形成的收入,应当在扣除应缴税款和发生的必要费用(资产评估费、交易手续费)后,及时足额缴入市级国库,纳入市财政预算统筹管理。
五是压实单位和主管部门责任。明确财政局是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职能部门,负责全过程管理和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应承担本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主体责任,对本单位对外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实行专项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履行本部门国有资产使用的管理和具体监管职责,加强检查监督和绩效考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下一步,郑州市财政局将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宣传,督促单位抓好制度落实,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管理,提升国有资产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