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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财办税〔2009〕1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了促进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现将财政部驻河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的通知》(财驻豫监[2009]3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根据文件精神现对政策贯彻工程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财政局应高度重视,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协调各有关部门,对本辖区的销售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企业进行统计、汇总。
二、各县(市)区财政局积极协助市局到企业实地审核,并写出调查报告。
三、凡是终审符合退税条件并开具“退还书”的企业,各县(市)区财政局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将应退税款全额退付给企业。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