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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会计基础工作检查的通知
来源:会计处   时间:2012-05-14 00:00

郑财会〔2012〕12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会计法》,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行为,根据《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年”活动的通知》(郑财会〔2012〕1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全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会计基础工作开展全面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指导和督促各单位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开展日常会计工作,夯实会计工作基础,建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长效机制,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和控制制度,提升会计职能,提高会计工作管理水平,维护会计工作秩序,确保会计信息质量的真实、完整和国家财产的安全,推动财政会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和任务
  1.检查依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制度规定。
  2.检查范围。全市范围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2011年会计基础工作情况。
  3.检查任务。全面检查会计基础工作情况,整顿会计基础工作中不规范的做法和存在的问题,指导和督促各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三、检查内容
  会计机构设置情况、会计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会计凭证规范情况、会计账簿规范情况、财务报告规范情况、会计档案管理规范情况、会计内部控制规范情况、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对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还要检查《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情况。
  四、检查方式和步骤
  检查工作从2012年5月21日起至2012年9月25日止,分为自查整改、重点检查和总结评价三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
  (一)自查整改阶段(5月21日至6月10日)。有关单位和部门对照《郑州市会计基础工作量化测评表》(见附件)开展自查测评,自查测评60分以下和存在严重违反《会计法》情况的为不合格单位。不合格单位要制订整改方案切实整改,并说明不合格的主要原因。单位自查测评结束后要向财政部门对口联系的处(科、股)室报送自查报告及《郑州市会计基础工作量化测评表》。县(市)区财政部门将自查汇总报告报送郑州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年”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重点检查阶段(6月11日至8月31日)。各主管部门及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自查测评情况确定重点检查单位,财政部门重点检查对象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主。其中,对重点检查的市直单位由相关处室推荐,市活动领导小组确定并组织检查。各主管部门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被查单位认真进行整改,财政部门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照法律、法规严格处理、处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确定重点检查对象时要避免重复检查。
(三)总结评价阶段(9月1日至9月25日)。在9月25日前,县(市)区财政部门将重点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直各主管部门报送市财政局相关处室。
  12月份前,市活动领导小组总结通报全市会计基础工作检查情况。
  五、检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检查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会计基础规范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全面部署,周密制定检查整改工作方案,严格工作要求,采取有力措施,狠抓工作落实,扎实有序的开展会计基础规范检查工作,确保会计基础规范检查工作目标实现。
  (二)深入开展检查。自查范围要达到100%;各级主管部门要在单位自查的基础上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范围要达到20%以上;各级财政部门重点检查范围要达到10%以上。
  (三)抓好指导督查。各级财政部门、各单位在做好本地区、本部门会计基础规范检查整改工作的同时,要切实抓好对下级单位的指导和督查工作,及时掌握会计基础规范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对行动不积极,敷衍应付的地方,要通报批评。对检查当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并督促整改。
  (四)按时上报材料。2012年6月10日之前,县(市)区财政部门将自查汇总报告报送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2012年9月25日之前,县(市)区财政部门将重点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直各主管部门报送市财政局相关处室。对于不报送或不按要求报送材料的,将作为会计基础工作检查或今后检查的重点检查对象。
  联系地址:郑州市兴华南街39号
       郑州市财政局会计处(邮编450005)
  联系电话:0371—67180303
  联 系 人:王东亚  周可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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