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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制2014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通知
来源:郑州市财政局   时间:2013-10-10 00:00

郑财购〔2013〕18号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化财政体制改革,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做好2014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具有重大意义,认真做好2014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
  二、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规划,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项目逐项对照《郑州市市级2013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要求,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实行“两上两下”的编制流程。各单位要认真部署,精心安排,切实把2014年政府采购预算做深、做细、做透,做到应编尽编、不重不漏。
  三、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郑财办购〔2012〕2号)文要求,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占部门一般预算支出的比例。各单位要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占部门一般预算支出比例达到13%以上。
  四、根据《关于引发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促进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豫财购〔2012〕9号)文要求,各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逐步细化到产品,参照本省产品市场价格进行编制。
  五、根据《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郑财办购〔2012〕8号)文要求,各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要统筹确定本单位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部门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要安排一定的比例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比例应当达到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利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各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确保本单位每年度直接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金额达到规定比例。
  六、各单位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做好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编报的衔接工作,确保采购计划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和数额执行;市本级追加预算、上级下达补助专款、国债资金、动用预备费安排用于市级单位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部分的,应相应增加政府采购预算,办理政府采购相关程序;对没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单位以及未编入年初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财政部门不再办理政府采购相关程序,不予拨付资金。


郑州市财政局
201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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