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受政策驱动,近期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项目如雨后春笋般加速推进。而“智慧城市”在国家层面的大力推动下,也成为诸多金融机构和企业关注的热点。
近日,“智慧城市建设资金解决方案(PPP模式)”行业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来自住建部、金融机构、智慧城市试点城市,以及企业界的代表围绕“如何运用PPP模式促智慧城市发展”的主题展开了讨论。
智慧城市建设引入市场机制
“智慧城市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所需资金量巨大,涉及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市民家庭等多元主体,涵盖投融资、建设、运营、监管等多个过程。传统的企业自建自营模式远不能满足投资需求,更多的资金需要由企业和融资机构去筹措,将市场机制引入智慧城市建设已成为必然选择。”住建部数字工程研究中心副主任马桂芳表示。
智慧城市是在新一代信息技术条件下,我国城市信息化建设的必然选择。据IDC预测,未来10年,智慧城市建设相关投资将超过2万亿元,预计2015年将达到150亿美元,而在细分市场中,智能交通、智慧医疗、智能教育、公共安全等解决方案市场将实现较快增长。
2014年9月,财政部发布《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称,要尽快形成有利于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发展的制度体系。
针对PPP模式下的智慧城市建设,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智慧城市泛集成事业部总经理夏宗春在项目实践中有自己的思考。他认为,运用PPP模式解决智慧城市建设的资金问题是大势所趋,但PPP模式在目前的实际应用中却雷声大、雨点小。
“对于PPP模式,一方面政府动力不强,在政府地方债务问题没有很好解决的情况下,很难投入资金进行增量建设;另一方面是来自企业的焦虑,由于智慧城市建设往往缺少明确的收益时间、收益标准及验收标准,企业的收益往往存在不明确性,风险较大。这些原因导致企业和政府很难达成共识。”夏宗春说。
“无论是PPP模式,还是融资租赁模式,都一定要着眼增量的同时兼顾存量。”夏宗春说,建设方企业一定要主动帮助地方政府卸下包袱。比如给政府牵线搭桥去做一些回租租赁,帮助政府用长周期、低利率的资金来置换地方债务中短周期、高成本的部分,以此减轻地方政府债务负担。
在解除企业顾虑方面,专家建议,要明确收益标准和收益细则,避免政府和企业就验收细节纠缠不清,比如,“如果收益达不到约定的情况,政府负责兜底。”
PPP模式需要建立认证标准
与会专家认为,PPP模式的优势显著,可以在不增加政府债务负担的情况下满足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建设需求,而且PPP模式结合了政府和社会资源的优势,有助于引入先进的管理和技术,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只有解决存量问题,政府才有兴趣做。智慧城市建设开始争取试点资源,最后落不下来,为什么?因为资金没法解决,因为有更多的存量问题解决不了,想让地方政府马上解决智慧城市怎么落地的问题,确实压力很大。”内蒙古阿拉善盟副盟长田德志坦言。
对此,夏宗春解释说:“我们的方法是把政府的一些存量项目包装到智慧城市建设项目里去,用这样的方式去解决存量问题。还要明确标准,细化收入,收费标准和验收标准一定要明确。如果这个不明确,跟政府是谈不拢的。”
“PPP模式下的智慧城市收益问题需要一个认证标准。城市建设的收益是长期的、动态的,并非立竿见影。所以,PPP模式需要建立一个标准制定机构,或者是验收机构,专门针对PPP模式。”马桂芳建议。
目前地方政府对PPP模式的反应迅速,很多地方把PPP模式当作一种新的融资渠道,来替代城投债等传统融资方式。“这是对PPP模式的极大误解。”夏宗春认为,PPP更加强调发展模式,侧重于政府职能的转变,侧重于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的分工协作。术业有专攻,各机构明确职能,减轻政府压力,给政府省钱是PPP模式的主要功能。融资职能是次要的、附加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