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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政策更加惠民
来源:郑州市财政局   时间:2014-10-14 00:00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使广大参保人员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市人社局、财政局印发(郑人社医疗〔2014〕9号)文件,对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等有关待遇进行了调整。调整的主要内容有:一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高为8万元,增加2万元;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调整为130元,增加20元,最高赔付限额调整为24万元,增加6万元;扩大了门诊治疗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提高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二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居民医保门诊规定病种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到70%,提升10个百分点;居民医保门诊规定病种的种类、鉴定标准和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职工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有关规定执行。三是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参保职工生育前连续缴费满九个月的,产前检查费定额报销标准为1200元/例,连续缴费不足九个月的,每缴费一个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前检查费100元;取消生育保险登记卡办理环节;按照定额标准给予参保职工异地生育报销生育医疗费,正常分娩2000元/例,难产2800元/例,剖宫产4300元/例;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额/30计算,按日计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以上待遇调整内容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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