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了确保新旧医院会计制度顺利过渡,促进新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医院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医院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