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了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工作,确保新制度施行平稳、顺利,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