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郑州市财政局网站!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对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年度考核的通知
来源:郑州市财政局   时间:2014-03-05 00:00


郑财办购〔2014〕2号

郑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加强对郑州市集中采购机构和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代理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保证服务质量,根据《河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郑州市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实施办法》、《郑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经研究决定,郑州市财政局联合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共同组成考核组,于2月25日—3月31日,对各单位2013年政府采购业务代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办法
  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组根据考核内容进行量化打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 考核采取自查、随机抽查、以及日常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束后,考核结果将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公布,并按省厅的要求,将考核结果上报省财政厅备案,作为综合考核时的重要参考内容。
  二、考核内容
  1、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有无违纪违法行为;
  2、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3、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4、招标文件出售、代理服务费收取、保证金退还情况;
  5、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
  6、采购价格、资金节约情况;
  7、询问、质疑答复的处理情况和投诉处理配合情况;
  8、采购文件编制是否体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等制度要求,是否按规定进行专家论证和公示;
  9、对评审专家进行日常考核情况;
  10、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廉洁准入制度的落实情况;
  11、采购组织程序、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环节执行情况,是否执行了制度规定,有无违规行为;
  12、政府采购报表数据是否准确、及时;
  13、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管理情况;
  14、单位从业人员廉洁自律情况;
  15、服务质量情况等。
  三、考核工作安排
  此次考核从2月25日开始,到3月31日结束,具体分为自查自评、检查考核和整改提高三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
  (一)自查自评阶段(2月25日至3月10日)。各单位要对照考核办法的内容要求,对本单位2013年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工作,认真进行总结,写出自查报告,进行自评打分,并将自查报告、自评打分表、相关制度等证明性资料复印件装订成册,于 3月10日前报郑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电子版发送至zhengzhoucgb@126.com)。
  (二)检查考核阶段(3月11日-3月20日)。由郑州市财政局联合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组成考核组,对各单位2013年政府采购业务代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在自查的基础上,按不低于所代理项目20%的比例进行重点核查,重点核查的项目采取现场抽查的方式确定。
  (三)整改提高阶段(3月21日-3月31日)。根据自查和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单位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整改情况要以书面形式报郑州市财政局。代理机构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财政部门考核意见及时改进工作的,将依法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暂停三至六个月代理我市政府采购业务,进行内部整顿。
  四、考核工作要求
  (一)依法行政,公正考核。考核组在检查考核过程中,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实事求是的原则。要做到“要求明确、事先通知、程序规范、考核认真”。严格履行检查程序,排除干扰,秉公办事,切实做到依法办事,客观公正。
  (二)精心组织、突出整改。采购中心和各代理机构要高度重视此次考核检查工作,严格按照要求,精心组织安排各个阶段工作,做到人员落实、任务落实、责任落实,各单位对考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切实整改,务求取得实效,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工作程序,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三)廉洁奉公、秉公执法。考核组成员不得借考核之名干预代理机构的正常工作,不得借考核之名谋取不正当利益;考核工作组成员中,与代理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查单位不得宴请检查人员,不得向检查人员赠送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不得安排检查人员到娱乐场所或旅游景点活动等,若有违反者,经查实将从严从重处理。
  考核办法、考核评分表、检查情况一览表可从郑州市政府采购网(http://zhengzhou.hngp.gov.cn)文件下载栏下载。
  联系电话:67180158        联系人:张玉霞

  附件:1、郑州市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评分表
     2、郑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评分表
     3、郑州市政府采购考核检查情况一览表
              
   

                             郑州市财政局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