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四环线及大河路快速化工程PPP项目资格预审公告(代采购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采购项目郑州市四环线及大河路快速化工程PPP项目已由郑州市人民政府以《郑州市四环线及大河路快速化工程PPP项目实施方案的请示》批准实施,项目授权主体为郑州市人民政府,项目实施机构为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采购人)。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特邀请有意愿的潜在社会资本方(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2. 项目概况及采购内容
2.1项目名称:郑州市四环线及大河路快速化工程PPP项目。
2.2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2.3项目概况:郑州市四环线及大河路快速化工程是郑州市主城区“两环三十一放射”快速路系统中“两环”的外环,由大河路、东四环、南四环及西四环组成闭合环线,途径郑州市郑东新区、经开区、管城区、二七区、中原区、高新区、惠济区、金水区。
大河路、东四环、南四环及西四环组成闭合环线,路线全长约93.3km,包括旧路改建路段长86.3km,新建路段长7km;道路全线规划控制总宽度180m(其中道路红线宽80m,两侧各有50m 绿化带)。因西四环工程建设不在本PPP项目投资建设范围内,故本项目建设路线全长71.7公里。
本项目全线采用城市快速路标准,大河路、南四环规划为高架快速路(双向八车道)+地面主干路(双向八车道)+辅路;东四环规划为主线地面快速路(双向十车道)+辅路组成。快速路设计速度为80km/h,地面主干路设计速度为50km/h,辅路为城市支路,设计速度为30km/h。
2.4采购内容:社会资本方。
2.5采购编号:郑财招标采购-2018-18
3. 采购需求
3.1项目全生命周期:本项目从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至终止移交。
3.2投资概算:PPP项目建设内容涉及的总投资为2162580.40万元。其中:大河路803830.50万元、东四环403433.37万元、南四环955316.53万元。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本PPP项目的资本金比例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
3.3项目规模:全长71.7公里。
3.4项目地点:途径郑州市郑东新区、经开区、管城区、二七区、中原区、高新区、惠济区、金水区。
3.5运作模式:采用BOT(建设-运营-移交)运作方式。
3.6其他采购需求:本项目纳入PPP运作范围内的项目投资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和预备费。具体内容详见资格预审文件。项目公司在合作期内负责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合作期届满时,将本项目设施无偿、完好地移交给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
4. 申请人资格要求
4.1投标人应满足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法规和政府部门颁布的其他适用强制性要求;
4.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格供应商条件。
4.3 本次资格预审要求申请人应具备以下要求:
4.3.1大河路标段
(1)主体要求
可以是在中国大陆境内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实体或由不同法人实体组成的联合体,联合体资质的认定按照政府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联合体牵头人需在项目公司中控股,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超过3家。
(2)资质要求
投标人(或联合体中的施工单位)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联合体资质的认定按照政府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3)业绩要求
2013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或联合体中的所有施工单位)承接过市政公用工程或公路项目(以施工合同或业绩证明材料为准)累加合计不少于40亿元。
(4)财务要求
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银行资信、以及相应的投融资、偿债能力。申请人企业净资产不得低于50亿元整(如果投标人为联合体,则联合体每一成员的净资产乘以其在联合体内所占股份比例之和应满足上述要求)。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以上数据以经审计的2016年财务报表为准。
(5)项目经理要求
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施工单位拟派项目经理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职业资格和高级工程师职称,拟派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
(6)企业信誉
近三年内企业无涉及重大资产的不良诉讼(注:不良诉讼指因社会资本方存在重大过错所致或可能会对其履约能力造成重大影响诉讼);商业信誉良好,在经济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目前未处于投标资格被取消状态;采用联合体形式的,联合体各成员均应符合上述商业信誉基本要求。
(7)其他要求
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相关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投标人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4.3.2东四环标段
(1)主体要求
可以是在中国大陆境内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实体或由不同法人实体组成的联合体,联合体资质的认定按照政府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联合体牵头人需在项目公司中控股,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超过3家。
(2)资质要求
投标人(或联合体中的施工单位)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联合体资质的认定按照政府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3)业绩要求
2013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或联合体中的所有施工单位)承接过市政公用工程或公路项目(以施工合同或业绩证明材料为准)累加合计不少于20亿元。
(4)财务要求
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银行资信、以及相应的投融资、偿债能力。申请人企业净资产不得低于40亿元整(如果投标人为联合体,则联合体每一成员的净资产乘以其在联合体内所占股份比例之和应满足上述要求)。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以上数据以经审计的2016年财务报表为准。
(5)项目经理要求
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施工单位拟派项目经理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职业资格和高级工程师职称,拟派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
(6)企业信誉
近三年内企业无涉及重大资产的不良诉讼(注:不良诉讼指因社会资本方存在重大过错所致或可能会对其履约能力造成重大影响诉讼);商业信誉良好,在经济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目前未处于投标资格被取消状态;采用联合体形式的,联合体各成员均应符合上述商业信誉基本要求。
(7)其他要求
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相关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投标人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4.3.3南四环标段
(1)主体要求
可以是在中国大陆境内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实体或由不同法人实体组成的联合体,联合体资质的认定按照政府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联合体牵头人需在项目公司中控股,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超过3家。
(2)资质要求
投标人(或联合体中的施工单位)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联合体资质的认定按照政府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3)业绩要求
2013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或联合体中的所有施工单位)承接过市政公用工程或公路项目(以施工合同或业绩证明材料为准)累加合计不少于50亿元。
(4)财务要求
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银行资信、以及相应的投融资、偿债能力。申请人企业净资产不得低于60亿元整(如果投标人为联合体,则联合体每一成员的净资产乘以其在联合体内所占股份比例之和应满足上述要求)。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以上数据以经审计的2016年财务报表为准。
(5)项目经理要求
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施工单位拟派项目经理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职业资格和高级工程师职称,拟派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
(6)企业信誉
近三年内企业无涉及重大资产的不良诉讼(注:不良诉讼指因社会资本方存在重大过错所致或可能会对其履约能力造成重大影响诉讼);商业信誉良好,在经济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目前未处于投标资格被取消状态;采用联合体形式的,联合体各成员均应符合上述商业信誉基本要求。
(7)其他要求
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相关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投标人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以上资格条件以采购文件最终确定的条件为准,本项目3个标段中标人不能相同。
4.4 本次资格预审 接受 联合体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4.5申请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满足下列要求:
4.5.1应提交联合体协议并注明牵头人及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承诺一旦成交联合体各方将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4.5.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4.5.3同一联合体的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与本项目同一标段的采购活动;
4.5.4联合体牵头人必须是主投资方,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授权代表负责签署本次资格预审申请相关资料,其他联合体各方必须出具承诺函对此予以认可;
4.5.5通过资格预审的联合体,不得再变更其组织形式及成员构成。
5. 资格预审方法
合格制。
6. 政府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上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7. 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7.1请申请人于2018年 02月 23日至 2018 年03 月05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09 时至 12 时,下午 14 时至 17 时(北京时间,下同),在郑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大厅携带以下资料进行现场报名并领取资格预审文件:
申请人为独立法人的: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等同注册文件)、资质证书、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授权代表身份证,以上资料需留加盖公章的彩色影印件一套;
申请人为联合体的:联合体牵头人需提供《联合体协议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等同注册文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授权代表身份证;联合体成员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等同注册文件)、资质证书,以上资料需留加盖公章的彩色影印件一套;
7.2领取时间为2018年02月27日至2018年03月05日,领取文件地址为郑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大厅。
8.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提交
8.1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申请截止时间,下同)为:详见资格预审文件。
8.2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地点为:详见资格预审文件。
8.3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9.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资格预审公告同时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郑州市政府采购网》、《中国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郑州建设信息网》上发布。
10. 联系方式
采购人: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地 址:郑州市淮河西路39号
联系人:马先生
邮 编:450000
电 话:0371-60335717
采购代理机构:河南联创工程造价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郑州市心怡路万通街正岩铂兹中心16层
联系人:谢女士 吴先生
邮 编:450000
电 话:0371-88811802
电子邮件:LCZBDL002@163.com
2018 年 2 月 23 日